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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9:54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2月28日电(魏奋丘石)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对外公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如实向省政府作出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据《都市快报》报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
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按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区分标准将另行公布)。当事件发生或已经发生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时,相对应的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一旦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市、县(市)人民政府,整合各有关方面的资源,建立快速反应系统。对不作为、贻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预案指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应把群众的合法利益、切身体会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完)(责任编辑: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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