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设立“保底条款”不合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10:35 生活报 | ||||||||
赵先生委托吴先生炒股,并与吴先生订立了“保底条款”,规定不论亏盈都享受固定利息。不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日前的判决认定,这项条款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以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因而违法无效。 2001年2月,赵先生通过朋友介绍委托吴先生炒股,双方签订了关于股票代操作的《协议书》。其中约定,赵先生出资5万元开设股票账户,委托吴先生代为炒股。期限从200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的关于股票代操作的《协议书》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协议中设定的固定利息,规避和转嫁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以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系保底条款,属无效约定。(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