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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住宿酒店遭盗窃 应否获赔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12:35 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2月28日电(区鸿雁、王研)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近日传出消息,受到社会关注的曲靖首例律师告酒店服务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酒店一次性赔付王先生3200元。

  去年9月14日,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出差到宣威,入住该市某酒店。9月16日,在房间休息的王律师一觉醒来,发现带来的三星彩屏手机、皮尔·卡丹皮带和身上的2000多元现金竟然没了踪影。经仔细查看,王先生发现防盗门扣被撬毁,他当即向警方报了案。

  虽然报了警,但案子却一直没破。王律师与酒店协商不成,于是将酒店起诉至法院。他认为,酒店疏于安全防范,导致盗贼入室使自己的财物受损,要求法院判令酒店赔偿损失人民币5480元。

  法庭审理中,酒店以尽到安全保护责任,且王律师未将贵重物品寄存总台为由拒绝赔偿。经法官主持调解,酒店同意一次性赔偿王律师经济损失3200元,目前酒店已经按协议履行。

  在采访此案的过程中,针对酒店是否应该赔偿失窃者,记者听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消费者大都觉得应该赔偿。他们认为,既然客人在酒店花了钱,不论是住宿、存车或吃饭,酒店都有责任保护客人的财产安全,否则就是失职。而酒店方则认为不应该赔偿,他们说,酒店前台有明显的提示,贵重物品应交给酒店保管,客人因不遵守规定丢失了贵重物品,应该自己负责;如果是酒店的责任引起客人失窃,如窃贼破门而入或由酒店保管的行李丢失等,应由酒店赔偿。

  旅游部门则认为,如果是客人自己的原因丢失了钱物,酒店有义务协助公安部门取证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来具体分析酒店是否应该进行赔偿。客人如果将贵重物品交由酒店管理,就和酒店确立了一种保管关系,如果发生丢失酒店必须赔偿。这种情况在国际上的惯例是,丢失现金酒店不赔偿,物品赔偿则有一个最高限额。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客人入住酒店后,酒店和客人之间是租赁和服务的关系。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酒店有责任在客人入住时提醒对方注意安全,否则就是失职,客人有权要求赔偿。办案法官还提醒消费者,带数量较多的现金要按规定存入酒店的前台;要有安全意识;一旦发生情况要积极反映,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要尽可能地得到酒店的协助。同时,酒店一定要提醒客人注意安全,而且必须明示,要在显眼的位置张贴警告牌,必要时还要告知对方;发生情况后要注意免赔条款,比如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酒店可以不赔偿,但要积极取证;要注意投保并加强管理。(完)(责任编辑:周庚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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