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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2:10 辽沈晚报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征求社会意见稿提出,信息公开不到位将受行政处分

  本报讯 首席记者孙泽锋报道 包括疫情、灾情和突发事件的预报、政府政策等8类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不仅要公布于众,而且要以更便捷的方式公布,否则将给予行政处分。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部门了解到,辽宁省政府已起草一部《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
规定》,目前该规定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省政府希望借此举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制度,给予公众更多的知情权。

  记者了解到,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内容,政府部门都应该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主动将其公开。

  尤其是8种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更是要求在第一时间公布。

  事实上,该规定要求,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政府部门都应该主动公开。

  为了方便市民查阅政府信息,今后政府机关还将在主要办公地点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设施。

  此外,市民还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杂志等官方出版物和新闻媒体获得政府信息。为此,各级政府部门还将建立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检查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

  该法规同时要求,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无故不给市民提供查阅方便的将给予行政处分,重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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