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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能否享受“可再生”“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2:3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水电是否适用可再生能源法,享受有关的扶持鼓励待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将此权力赋予给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原来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等非化石能源,但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不适用本法。对这一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
专家有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的规定;有的认为水能本来就是可再生能源,本法不应只适用于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的小水电;有的提出,发展水电也应尊重科学、统筹考虑,盲目发展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水力发电适用本法的问题,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进一步组织研究论证后作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据此,关于水电是否享有可再生能源法,法律最终确定: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同时规定,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于本法。法律同时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完)(责任编辑: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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