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阜阳国安局局长获刑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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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3:0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近日,原阜阳市国家安全局局长、党组书记闪某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违法所得255000元和价值25200元物品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差额部分787588.32元和美元5600元予以追缴。 据介绍,现年51岁的闪某,捕前系阜阳市原国家安全局局长、党组书记。1992年12月任临泉县公安局局长、党组副书记,1997年7月任临泉县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1998年1月
阜阳市检察院指控:闪某自1993年至2003年在分别担任临泉县公安局局长、阜阳市公安局副局长、阜阳市国家安全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44次收受19人贿赂款物计人民币280200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中现金255000元,物品价值25200元。从其家查出人民币及美元总额减去受贿数和家庭收入的余额,尚有人民币787588.32元和5600美元不能说明来源。 阜阳市中院审理后认定,检察机关指控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成立。闪某在被阜阳市纪委调查期间,交出29张存单及现金计人民币1462200元,美元存款及现金计9408.36元。经过计算,闪某家庭合法收入为人民币791072.66元,美元3808.36元,其家庭总支出为371460.98元。交出的人民币总额1462200元,减去受贿款255000元,再减去合法收入余款419611.68元,尚有人民币787588.32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交出的美元9408.36元,减去合法收入的3808.36元,尚有美元56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因闪某在被阜阳市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大量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同时通过组织劝说其亲属退出赃款、赃物,有自首情节。故两罪合并作出上述判决。 (雨辰)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