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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应靠饭菜赚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5:2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谢绝自带酒水”违反了“消法”

  成都商报:请问您如何评价这次座谈会?

  武高汉(以下简称武):我个人认为,开展这样的座谈会有助于明辨是非。

  成都商报:您如何看待酒店关于“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要收取一定服务费”的告示?

  武:这是餐馆经营者自定的限制性措施,限制消费者消费行为。我个人觉得,经营者制定措施限制消费者消费,如果是以社会公众利益为前提就无可厚非,比如:上飞机之前对乘客进行安全检查;影剧院禁止在影剧院内大声喧哗等。但是如果经营者以盈利为主,或者说以赢取高额利润为主,限制消费者消费行为,就值得商榷,这些限制性措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甚至涉嫌违反宪法。

  成都商报:一些酒店认为,我明示要收取酒水服务费,而消费者也没有反对,因此可以收取,对此你如何看?

  武:酒店老板光强调自己公开是不够的,因为如果公开的内容违背了法律法规、是不合情理的话,即便明示了也不行。酒店利润应主要来自饭菜

  成都商报:一些酒店认为,客人自带酒水会损失一笔利润,所以要收取“酒水服务费”,您如何看?

  武:酒店讲“我的利润薄,如果还要带酒水那就无利可图”,这需要搞清,饭菜是酒店生产的,酒水是代卖的。我个人觉得,饭店的主要利润应来自于自己做出来的饭菜,而不是饭店代销的酒水。

  成都商报: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公布的《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明确规定可以收取“酒水服务费”,您对此如何看?

  武:行规如果违背法律,那么就是无效的。按照这样的原则,我们认为“加收酒水服务费”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然是违法的就不能成立。并且,物价法里也没有规定经营者要收取一定量的服务费。开瓶开个启子,就要收一定量的费用,显然不是等量劳动的交换。从法理的角度,我觉得它违反了价值的等量劳动交换,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物价法,从理论上我认为它是站不住脚的,它这个价格没经过物价局的批准。

  成都商报:您遭遇过“开瓶费”吗?

  武:我也经历过,但对方由于消费金额高就允许自带酒水了。当利润赚够了就可免收开瓶费,当利润少就要加收,这样的方式我觉得它既不合理,更不合法。本报记者赵郁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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