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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公布矿难善后协议的具体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7:17 齐鲁晚报

  据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善后理赔工作小组介绍,截至2月27日18时,214名遇难矿工的家属已全部和矿方签订了善后协议,矿难善后补偿工作基本结束(据新华社2月27日电)。

  矿难发生后,矿方与遇难矿工家属签订善后协议,是处理矿难的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但是,不同矿难的善后协议内容未必一致,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有必要向社会公布
协议的具体内容,原因如下:第一,便于接受社会监督。遇难矿工家属人数虽然众多,但相对于矿方

  来说,仍然属于“弱势群体”,矿方在拟定协议时,有没有对矿工家属不利的“霸王条款”?这就需要将协议内容向社会公布,由公众来评判协议内容的合理性,以便替矿工亲属讨回公道。

  第二,便于形成统一的矿难赔偿标准。近年来,矿难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但各地的赔付标准却未必一样,这种地区差异的存在,很容易让一些地方的遇难矿工亲属遭遇不公正协议却不知情,而矿方也往往以缺少参照为借口来降低对遇难矿工亲属的赔付标准。因而,形成规范统一的矿难赔付标准应该是当务之急。

  第三,便于对其他矿方形成一定的警醒作用。每次矿难发生之后,由于对矿工的赔付情况不公开,不能对其他矿主构成威慑作用。如果把矿方对矿工的赔付情况予以公布,那势必就会给其他矿主以一定的压力,从而促使他们加大安全投入。当然,前提是赔付金额能够令矿方感到肉痛。

  第四,从公众的知情权方面来说,矿方也有必要对矿难的赔付协议公之于众,试想,一次死亡214人的特大矿难,就这么波澜不惊地“顺利”赔付结束,难道不是有些奇怪吗?

  总之,为了维护遇难矿工家属的权益,有关部门能否从孙家湾矿难开始公布善后协议?我们热切地期待。

  李先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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