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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烂尾楼”负责?涉嫌失职叶征被公审(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8:28 温州新闻网
谁该为“烂尾楼”负责?涉嫌失职叶征被公审(图)
昨天,叶征(右)又一次站在了被告席上。蒋文广摄

  温州新闻网消息:因涉嫌在中银大厦工程建设中严重不负责任,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已因受贿罪被判刑的叶征、陈传信,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昨天经过一天的庭审,鹿城区法院决定待评议后择日另行宣判。此案的庭审,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中银大厦“烂尾楼”工程“埋单”问题的关注。

  严重不负责导致“烂尾楼”

  今年67岁的被告人叶征,原系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2003年3月因受贿罪被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今年68岁的被告人陈传信,原系温州中行基建房改办公室主任,2003年3月因受贿罪被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

  经检察机关查明,1995年5月,温州中行将中银大厦发包给广东省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建总)。时任温州中行行长、党组书记的叶征没有依法为工程建设配备相应的经济管理人员,没有对支付工程款进行严格管理,没有为温州中行配备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也没有委托工程监理单位。

  时任温州中行基建房改办主任的陈传信,在具体组织实施中银大厦的建设过程中,在未能确定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直接在茂名建总月初提交的工程进度月报表上提出付款意见,且月末也不对工程质量进行科学核算;在没有配备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还向上级提议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自己也没有认真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管理。

  叶征、陈传信的上述行为,不仅导致超进度支付工程款达1162.9万余元,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22层的中银大厦被爆破拆除,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500余万元。

  二被告人认为不构罪

  起诉书认为,鉴于被告人叶征、陈传信在受贿一案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应予以数罪并罚。昨天开庭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叶征、陈传信对于起诉书指控都有不同意见。叶征在法庭上表示,造成中银大厦建筑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建设方偷工减料造成的,这一后果的责任不应由中行行长承担。陈传信则表示,基建办当时没有能力科学测算工程款的支付,是按照中行领导的指示具体实施大厦的建设监管,他们不应对“烂尾楼”后果承担责任。

  由于控辩双方对二被告人是否构罪、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故昨天的庭审前后共持续了4小时30分。

  受贿罪不能代替失职罪

  叶征、陈传信两年前因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如今中银“腐败楼”为何再起波澜?

  据悉,去年5月18日“烂尾楼”被炸后,社会各界对中银大厦的问责声依旧持续不断,质疑温州中银大厦的建设过程是否存在腐败问题。而大楼建造期间任温州中行行长的叶征,基建办主任陈传信,以及承建大楼的项目经理陈某等人,不是处在保外就医就是取保候审状态,没有一个人为这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大楼承担责任。

  而公安部门之所以迟迟未“出手”,主要原因是一时难以准确界定大楼的损失结果。去年该大楼被确定爆破后,3500万元的损失“铁板钉钉”。市公安部门根据这一新证据,再次向鹿城区检察院递交了起诉意见书,建议以失职罪对被告人叶征、陈传信提起公诉。今年1月底,鹿城区检察院受理了此案,以叶征、陈传信两人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昨天在法庭上指出,此案追究的是被告人叶征、陈传信在中银大厦建设工程中,在质量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失职行为,与此前的受贿案不同。这实际是追究二被告人的漏罪,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温州日报周永旭通讯员璐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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