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天津医用支付标准今起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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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8:39 天津日报 | ||||||||
张璐 本报讯(记者张璐)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减轻绝大多数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本市有关部门从今日起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患者病情和经济承受能力,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为参保患者选择价格合理,能够保障基本医疗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其它关于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此为准。 一次住院或门诊使用医用材料费总额 以前增付 现在增付 500—1000元20%15% 1000—5000元17%15% 5000—10000元15%18% 10000—20000元22% 20000—30000元10%26% 30000—40000元30% 40000元以上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