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被窃 今后要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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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9:02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
晨报讯保安给市民的感觉一直是管理较为混乱,资质混乱、责权不明。其实,去年12月1日国家颁布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已经正式实施。 昨天下午,南京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黄新国副局长解释说明了《条例》对目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影响、具体规定和变化。记者注意到,这部新法有5处亮点引人注目。
“一把手”负责单位保卫工作 《条例》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全面建立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督”的新机制。 保卫不好丢钱还要罚钱前不久,秦淮区某大型超市连续发生物品被盗和超市内ATM机被撬盗等情况,公安机关发现该超市存在一系列安全防范隐患。为此,公安机关依照《条例》对该超市发了整改通知书,并给予了警告处罚。《条例》明确,单位内部存在治安隐患并且逾期不整改,威胁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一个单位保卫没做好丢了1万块钱,可能还要再罚1万元。 换件衣服就上岗行不通了 《条例》规定,治安保卫的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黄新国副局长解释,对于单位内部的保安,不再像以往可以随随便便就换件衣服上岗,以后将要对录用的保安实施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保安犯事单位负责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保安也可评烈士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作者:宁公宣 刘琴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