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纳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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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9:17 沈阳今报 | ||||||||
易水寒 背景事件 《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出台,考生电子档案继去年只含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四项外,将首增诚信记录。
诚信当然是道德问题,——但若仅仅是纯然道德出问题,与之对应的只宜是谴责。而诚信记录所记又是什么呢?——主要是“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所以,称之为“违规记录”,更契合于其实质。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有违考规而受到处理,包括有所记录——只要是关于事实之直书,则在情理之内,本无任何不妥。 但是这诚信记录,又绝非事实判断这么简单;因为更关涉利害——将其收入的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那么,也就引出一个颇为敏感的问题——但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过违规行为的考生,在高考录取中,同等条件(譬如成绩信息)之下,会否被置于一个不利的位置呢?这是极有可能的。那么规定的制定方就必须权衡此举的利弊两个方面。 其利,在于会对高考违规譬如舞弊行为,起到一定震慑作用。而其弊呢?但凡违规行为,处理过了事情本应到此为止,而不应影响到考生的下次考试(包括高考),其一,是没道理的;其二,并不公平;其三,会对有过违规行为考生的改过积极性起到负面作用。遏制考试违规,与讲道理,与高考录取公平,与年轻人的改过、成长,又孰为轻,孰为重呢? 而即便将诚信记录,置于遏制高考违规措施的格局中进行审视,其作用又有多大呢?仅仅是震慑。而遏制高考违规,主要还应着力于考规考纪的完善,并严格执行。所以诚信记录的震慑作用,是不必要的。 有鉴于如上分析,我认为,对违规行为有所记录并不为怪,但并不宜纳入高考电子档案;即便是纳入了,也应谨慎限制高校的录取工作人员在录取过程中过多注目——至少,可避免影响高考录取公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