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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政府官员将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10:26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消息 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政府官员将受到撤职以上的行政处分。记者日前获悉,将于4月1日起执行的《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明文规定,一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要追究各地政府官员的责任。

  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象包括各级政府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各级环保部门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以上四类人员签发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支持、放任已取缔、关闭、停产停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或者项目恢复生产、经营,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理,谎报、瞒报、拒报环境监测数据,擅自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等,将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具体为: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同时,还可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免职、辞退、责令辞职等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记者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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