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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着家人出售自己房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09:44 每日新报

  法院认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张家民郭儒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儒村】一名患脑栓塞后遗症,且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男子,背着家人经一中介公司与本案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欲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然而,该男子的家人根本不认可该合同。因合同无法履行,本案原告将该男子及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已交付的各项费用,并支付违约金。近日,本市南
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判令中介返还原告各项费用。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及被告某公司,于 2004年1月在某公司下属的连锁店签订了被告王某名下房屋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一份。2004年 1月至2月,原告分别向被告某公司交付房屋信息服务费、房款定金、房款、贷款服务费共计5.5万余元。王某的家人得知情况后,来到某公司要求终止合同。数日后,原告和王某家人到某公司,对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商谈,但无果而终。2004年3月,某公司通知原告到银行签订贷款合同。2004年4月,某公司通知原告到房管局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王某未到。因该合同无法履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在法庭审理该案时,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1.4万余元,赔偿其精神损失5千元和已支付给中介方的费用5.5万余元,并要求被告赔偿其合同生效后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千余元。

  被告王某的代理人表示,王某曾于1997年因右侧脑栓塞住院治疗。发病后,王某的辨认行为能力下降,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王某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代理人认为,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认定合同无效。

  被告某公司的代理人认为,被告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完全是一个正常人,王某的有关鉴定报告无法说明其在签订合同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认定合同无效,被告某公司愿将首付款及预收贷款服务费余款退还给原告。据悉,经王某妻子申请,法院另案宣告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妻为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与被告王某及某公司签订的王某名下房屋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无效;判决生效后10日内,某公司返还原告房款定金、房款、房屋信息服务费、贷款服务费,共计5.5万元。法院认为,法院民事判决书宣告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妻为监护人。而王某的监护人对王某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不予追认。原告及某公司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告王某在签合同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与王某及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无效。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按合同履行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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