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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矫治对象年内取代“二劳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09:54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北京讯 劳教制度在我国已运行近50年,老百姓习惯称劳教人员为“二劳改”。今年年内,这一称呼将会被一个新名字所取代———“违法行为矫治对象”。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

  记者昨日获悉,全国人大法工委今年4月将首次将“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曾参与过该法草案制订的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透露,违法行为矫
治法将对我国现行的劳教制度进行深刻而全面的变革。

  他透露,按照草案规定,“劳动教养”这一称呼将被“违法行为矫治”所取代。王公义介绍,违法行为矫治的对象是严重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具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两种人。

  王公义说,新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和现行劳教制度相比有很大变化。

  首先,是决定程序更为严格。违法行为矫治法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同时,该法规定当事人本人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

  其次,是期限缩短了。矫治时间为半年到1年半,最长不超过1年半。而过去的劳教时间最长可达到4年。

  王公义说,还有一个重大变化是管理方式。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的。半开放,是指在场所内部开放的,对外是不开放。矫治对象在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开放式的就是,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可以请假回家。根据你违法的严重程度,决定你白天在外面劳动、工作,晚上必须回来。或者是白天在矫治所劳动,晚上回家。

  “今后,所有的违法行为矫治场所都将没有铁窗、铁门,实行人性化的管理。”王公义介绍,“今后他们在违法行为矫治所里,会感觉像是在一所工读学校里。”《新京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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