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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设施存在隐患 一起无人负责的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10:20 法制早报

  学员学车突遇灾难高位截瘫

  【编者按】驾校本应是向学员提供学习驾驶技术的专业组织和场所,但是近年来,全国因驾校本身存在设施隐患,安 全保护设施不完善,导致事故频发。据公安部统计,2004年,全国取消了500多所不符合条件的驾校资格,清退了72 00多名不符合条件的教练员,对4500多名考试员进行了培训和考试,对152万名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员进 行了教育和
考试。

  □本报记者李慎波发自兰州

  教练场里的事故

  “希望破灭了,剩下的只是冷冰冰的现实”。说这句话时陈俪元脸上挂着无可奈何的笑容。1月25日下午4时,记 者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10号的中国康复中心A2病区2号病房里找到了因意外“车祸”而瘫痪在床近一年的25岁 姑娘陈俪元。

  一切皆源于2004年的那一场意外事故,当年3月19日,陈俪元报名参加了驾校培训。报名后的第四天,陈俪元 就在赵喜民教练的指导下与另一名男学员进行熟悉场地的练习。开了半圈后,车行至下坡路面,右转弯上驼峰桥。然而,此时 陈俪元却发现车子并没按自己的指挥上驼峰桥而是向路边的砂石路滑去。“往回打,往回打”陈俪元告诉自己,然而方向却死 死的扳不回来。“教练”陈俪元叫了一声,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赵喜民象征性的帮她往回打了一下方向盘,并继续接听手机。 “吱、吱、吱——”车胎挤压着砂石沿着路边的崖沿滑行着,“砰”,车子最终翻下了5米高的沟崖。

  等陈俪元醒来时,发现自己与教练以及另一名学员都陷在车里了。“当时感觉有点痛,于是我就大喊救命”,陈俪元 事后回忆到。从四面赶来的人,打碎了车前窗将人一个个救出来并拨打了120。然而,此时她却发现自己的下身已经不能动 了。一个从报名到学习仅有四天时间的小姑娘就这样从驾校被送进了医院而且此生可能将永远与轮椅为伴。

  事出有因

  事情发生后,陈俪元的父亲陈杰才到事发现场进行了调查。令他不解的是,“怎么由交警部门修筑的考试与练习合一 的驾驶基地的道路上竟然没有在危险路段设立安全保护设施”。非常巧合的时,就在陈杰才再次到现场调查时,一辆喷着“金 华驾校”字样的大卡车也在相同的位置滑下了沟崖。

  然而,更令人惊奇的事实却是这个在广告中宣传“设施先进,师资雄厚的全省最大的驾驶学校”所请的教练却仅仅是 一名只有驾照的普通司机,并没有甘肃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教员准教证》。2005年2 月24日,甘肃兴新驾校董事长王敬英也向记者证实赵喜民系其熟人介绍进来的,并未有相关的准教证。

  2004年3月23日当天,陈俪元被送往甘肃省兰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其为胸部以下高位截瘫 。为了尽可能多的恢复其肢体机能,当年6月陈俪元被转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中国康复中心进行进一步治疗。此前兴新驾校 先后为其支付了15.5万元的医疗费。然而,此后就再也没有与陈俪元的父母进行联系,也未再提供医疗费。而其教练赵喜 民再也没有露面。

  然而,治疗仍需要进行,“自从那之后,我们又自己垫付了12多万元的医疗费,可是现在我们实在是扛不住了。” 2005年2月24日陈杰才不得不坐下来与兴新驾校协商。“我们有责任但是我们确实没钱了,实现不行就可以到法院去告 ,法院判我们赔多少我们就尽力赔。”兴新驾校董事长王敬英摆出一幅无可奈何的模样。同时,王敬英还向记者提供了另外一 些事实“我们跟车管所签订了合同,每年向他们交费三十万元租赁那里的教练场地,场地又不是我们的”。

  记者随即与兰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取得了联系,该所的高所长告诉记者教练场与考场都属交警支队、与车管所无 直接联系,不属他们管理。

  而陈俪元的父亲则认为,既然事故发生在教练场里,教场又是由交警队车管所这样一些负责驾驶员考试的专业部门来 修筑的。他们应当在危险路段设立相应的防护设施,应对使用者负责。

  而作为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部门,甘肃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科技教育处的李全武处长则向记者坦承: “驾校的办学混乱局面的确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在当前的情况下我们监管作用是有限的,而且还涉及与公交等部门的衔接 问题。而在驾校培训期间发生的此类事故,目前并无明文规定,场地提供方是否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很难界定,交管部门如果有 责任的话也只是管理责任缺位的问题。”

  谁来承担责任?

  据记者事后调查,该教练场地曾经先后发生过三次同类事故,类似事故的责任到底如何界定呢?一再发生的事故不得 不引起我们足够的思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杨立新认为:类似的情况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而只能适应人事伤害方面的法律。从本案的 情况来看,驾校应该负实质上的责任,这既可以按合同来处理也可以按侵权来处理。而作为场地的提供者由于场地的安全系数 不够而客观上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应负相应的责任。这是一个侵害事实由两个原因造成的,在具体的过程中就要看原因力 的大小,看过错程度。而且,在有偿向社会提供的情况下在同一地点多次发生同类事故,这说明场地提供方的安全措施是不到 位的。而且一般情况下在危险路段都应设相应的安全设施。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趋势结合产生 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责任,场地提供方与驾校应对此事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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