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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搜索眼睛被“盯”成为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13:47 法制晚报

  原告发现网易及另一单位使用“大眼睛”标识 未支付费用 上午对簿公堂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 实习生陈燕平)今天9时,163搜索引擎上那个网民熟悉的“眼睛”标识,摆满了二 中院的原、被告席。

  因认为自己设计的搜索引擎标识“搜索的眼睛”被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分别使用在地铁票和网站上,北京商界源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将两家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 0万元。

  庭审现场

  还不到开庭时间,双方的代理人已经赶到法庭。一些印着“搜索的眼睛”不同设计时期图案的纸张被两方的代理人摆 在了桌子上,花花绿绿的标识显得格外醒目。

  庭审中,商界源创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包括创作光盘等的补充证据,认为自己公司设计并拥有该引擎标志的版权,被告 在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他媒介使用标识违反了“著作权法”。他们要求网之易在北京媒体上赔礼道歉。

  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答辩理由异曲同工。双方称,网易搜索引擎标志图样是由该公司委托北京广易 通广告有限公司设计,拥有合法版权,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没有计算依据。

  案情回放

  北京商界源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起诉称,网之易公司未经许可,将他们享有著作权的搜索引擎标识“搜索的眼睛 ”使用在地铁票上。而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在其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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