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10月统一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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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15:37 扬子晚报 | ||||||||
北京讯 为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制度,2月28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我国现存的司法鉴定机构种类多、多方鉴定干扰司法公正等问题,有望通过立法的统一管理得到解决。 决定明确表明: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决定规定,根据司法鉴定活动的性质,除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检察机关负责自侦案件的部门
侦查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是专门为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不宜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在审判机关设立与其有隶属关系的鉴定机构,形成自审自鉴,不符合鉴定机构应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提供鉴定服务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机构负有依法登记管理的职责,也不应设立与其隶属的鉴定机构。 实施鉴定的个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和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为此,决定还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多数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廖卫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