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审判庭“搬”进看守所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10:45 温州都市报 |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由于被告已被羁押,法院决定――把审判庭“搬”进看守所2005年03月03日 本报讯 近日,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在瓯海公安分局看守所一间小小的提审室里开庭。
原告陈某、被告章某均系瓯海区三土羊街道人。2004年,章某两次向陈某借款计3万元,并出具借条。此后,章某一直未还。于是陈某将其告上法庭。这本是一起非常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可就在开庭前一天,法院才获悉被告已被羁押。考虑到将被告带出看守所审判,手续比较麻烦,于是法院决定将法庭开到看守所。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 本案审判员陈相隆认为,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但享有陈述案情、为自己抗辩的权利。将法庭开到看守所,既方便当事人,也体现了“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的民事诉讼法基本精神。原告代理律师颜贻潘认为这是一种积极的司法实践尝试。 朱珊锋 应飞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