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为完成办案指标 派出所长雇民工充当“嫌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10:57 东北新闻网

  板子不能光打在雇嫌犯的所长身上

  2004年12月中旬,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在吉林市公安系统炸开了:该局清河派出所所长为了完成当年年度办案指标,竟然弄虚作假,让“线人”花钱从市场上“雇”来13名民工充当“犯罪嫌疑人”,待他们蹲完3天拘留后,再付钱给他们。日前,此案已引起了吉林市公安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涉嫌造假的该所原所长被免职。

  清河派出所为了完成当年年度办案指标而弄虚作假,做出雇佣犯罪嫌疑人的“创举”,上级公安部门对该所负责人进行处理以正视听,这个也不为过。但是我们的有关部门也应该好好的反思一下,在这个事情发生的过程中,难道我们没有一点责任吗?难道我们的工作方法对这样的荒唐事没有起到诱发作用吗?在处理这个事的时候,我觉得我们不应该把板子全部都打在这个基层派出所所长的身上,有关部门也应该好好的反省一下。

  上级部门以指标来考量下属的工作,曾经是一个不错的方法。并且在很长一个时期,还成为干部考核的主要手段。因为这种作法直观简单,就像一把尺子一样,往被考核者身上一靠,就很明白的看出他做的事情的多与少。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与体制的转型,这样的标准已经显得有些不太适应,这种用指标考核的方法也失之简单与偏颇。对下级的考核本来应该多方面的综合考量,而不能仅仅看完成指标的情况。如果还固守着用这种方法来衡量下属的政绩,就不免会闹出荒唐事来。

  因政绩考核指标闹出的荒唐事件,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甚至成为一种现象。据去年12月8日《南方日报》报道:广东省个别地方为了方便殡葬管理,在统计遗体火化率时出现了“摊派”火化任务的现象,即按上年度年底当地总人口的千分之五的死亡率,在年初将本年度火化遗体数量任务下达到各县镇村。连广东这样殡葬改革走在全国前列的地方都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可见别的地方下“死人指标”的情况可能更甚。这次清河派出所出现的这个问题,就是因为他们怕完不成指标上头要处罚,不得已才出此下策的。

  上级部门把数字指标作为万能的考核手段,势必会产生许多问题。一是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等等上会出现不协调现象,比如说重硬性指标可能就会轻对群众的服务,重经济创收就可能影响精神文明的创建;再则,会造成弄虚作假、浮夸风等问题的出现,清河派出所“雇嫌犯”就属于此列;同时,容易使下级产生“唯上是从”的心态,使他们脱离人民群众,脱离工作实践等等。这种种“怪象”,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现行考核指标体制催生的。

  人民公安的天职就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轶序、打击违法犯罪,这应该作为考量的一个首要前提。对其的政绩考核,不能把数字指标与经济效益作为衡量的唯一标准。那种以指标与效益论“英雄”的政绩观,在这里应该予以摒弃。在评价这些部门的工作的好坏时,应该以群众的满意程度和社会效果来作为衡量,光看指标而不进行综合的考量,必然失之偏颇。(稿源:红网)(作者:田德政)

  为完成办案指标 派出所长雇民工充当“嫌犯”

  中广网未完 请看( 中广网) [编辑: 孙鹏]1

  近日,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在吉林市公安系统炸开了:吉林市清河派出所所长为了完成当年年度办案指标,竟然弄虚作假,让“线人”花钱从市场上“雇”来13名民工充当“犯罪嫌疑人”,待他们蹲完3天拘留后,再把钱付给他们。2月28日,记者了解后得知,此案已引起了吉林市公安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涉嫌造假的该所原所长被免职,同时被免职的还有该所的原副所长和教导员。被免职的3人现作为一般干警。那么,这一荒唐之事是如何上演的,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此事发生呢?

  举报:派出所长花钱雇“嫌犯”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04年12月初的一天,一封匿名举报信投到了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监察室,信的内容是:该局清河派出所所长屈文武为了完成局里下达的年度办案指标,竟然弄虚作假,花钱雇人充当“犯罪嫌疑人”,让“线人”花钱从市场上雇来13名民工充当“犯罪嫌疑人”,待他们蹲完3天拘留后,再把钱付给他们……阅完举报信后,该局监察室领导马上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迅速成立调查小组对此事展开调查。

  调查:有六人被“拘”了两次

  调查小组首先调取了这13名“嫌疑人”的询问笔录。在笔录中调查人员发现,这些“嫌疑人”都是在位于吉林市河南街的占一方舞厅内被“线人”发现携带管制刀具,而被“线人”带到派出所的。这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怀疑,于是调查人员来到了该舞厅。经询问舞厅有关人员,调查人员得知,在事发当天并没有公安人员和所谓的“线人”来该舞厅以携带非法刀具为由带走过人。

  随后,调查小组人员又来到了看守所。经调查发现,13名“嫌疑人”中有6人是头一批拘留刚出来,又随第二批拘留进去,只不过是换了一个名字。对此,看守所的人员称,以为其是假身份证呢,也就没多想。未完请看(中广网) [编辑: 孙鹏]

  2

  种种疑点表明,该案和举报者所说的情况基本吻合。

  所长:称没给“嫌疑人”钱

  随后,调查人员对该派出所人员进行了调查。屈所长称,这名“线人”没有建档案。一次,他无意中碰见“线人”,便对其说,他们有点办案指标没完成,叫他给留意一下,一个治安拘留的指标奖励100元钱。过了几天,“线人”便带来了几个携带管制刀具的嫌疑人”。至于“嫌疑人”带没带刀,屈所长称,听“线人”说带了,但他没看见,也没多问。他也没给“线人”和“嫌疑人”钱。

  民警:理由是携带管制刀具

  据该所民警讲,这13人分别于2004年12月4日和9日以携带管制刀具为由治安拘留了3天,这些人是该所所长屈文武的“线人”大波领来的,当时这些人手中并没有刀具,据说刀具在大波手里,但这些人都承认有刀具,是屈所长告诉他们取的笔录。对于为何这些人是“线人”领来的在笔录上却说是在占一方舞厅清查出的一事,一位民警说是这些“嫌疑人”自己承认的。对于为何不在笔录上写明“嫌疑人”是“线人”领来的一说,这位民警说,“线人”领来的情节不能体现在笔录上。但他说,屈所长当时没说这13个人是花钱雇来的,事后他才知道这些人是花钱从外面雇来的。

  透露:教导员说出雇人之事

  该所一位知情者讲,前些天,屈所长去分局开完会回来,召开会议说,所里治安拘留的指标差得太多,大家多弄点“活儿”,别落在其他单位后面,拉分局的后腿。之后又叫大家提供线索,可谁也提不出来。后来屈所长说,行了,线索他弄吧!于是就有了花钱雇来13人作为治安拘留“嫌疑人”的事。

  对于造假一事他是怎么知道的,这位民警说,该所王教导员告诉他说是屈所长花钱买的。据该所的一位知情者讲,按照规定,“线人”是无权把“嫌疑人”抓来的,他只有举报的权利。

  深挖:审核拘留程序存在漏洞未完 请看( 中广网) [编辑: 孙鹏]

  3

  对于治安拘留的审核有严格的程序,负责审核此案的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法制科的工作人员称,他已详细审核了笔录,认为没有问题才签的字。对于同一娱乐场所、同一时间出现多人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该工作人员认为能出现此种情况,因此就没怀疑。

  按照法律规定,继续盘问应通知被盘问人家属,但所有的卷里都没有通知家属和向家属说明情况的字样。这一疑点,该工作人员说他发现了,但送卷的人说,嫌疑人的家属在农村,没法通知。但他告诉他们了,让他们回去在通知书上注明情况。

  疑问:办案指标导致“制造假案”

  就清河派出所出现的事情,记者采访了一些基层派出所的领导,他们称给警察下办案指标,完不成指标有处罚措施有些不科学。警察办案多少要视发案情况而定,不能没案子硬办。但可以在发案和大要案的侦破上下任务,限期破案。对此,也有的人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上级这样做是为了让大家工作更积极,而不是让你去违法办案。

  就这一情况,记者采访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据他讲,派出所这种造假行为已构成了徇私枉法,构成刑事犯罪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案子应由检察机关的法纪部门查处。

  链接

  为完成办案指标湖北一民警导演抢劫案

  为完成办案指标,获取办案奖金,湖北荆州一警察与人合谋,导演了一起“抢劫案”。2003年12月,该民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戴明是荆州沙市区公安局民警。2002年2月,戴明发现其“线人”邓某已很久未提供线索了。按局里规定,完不成办案指标,将不能获得全额工资和办案奖。戴明找到邓某后想了个办法:找几个“小伙计”(未成年人)“做业务”(即违法犯罪)。此后,邓某找到杨某,让他寻找“作案”者,杨找到其表弟李某,李又找了几个朋友。经商议,戴明、邓某又找到彭某,指使其充当被“抢”者,并给500元钱作“被抢”资金,并许以好处。3月15日,杨通知邓某:李某等已作好“抢劫”准备。邓某、戴明随即安排彭某当晚到一公园内等候“被抢”。当晚,李某等5人将彭某的500元钱“抢走”。当晚9时,接到杨某电话指引的邓某,将参与“抢劫”的其中3人抓获,李某等两人脱逃。此后,受到1500元奖励的戴明将800元给了邓某。未完请看(中广网) [编辑: 孙鹏]

  4

  被抓3人中有2人未满14岁,被分别罚款2000元。另一人被判1年,并处罚金2000元。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戴明等策划抢劫案”的消息,传到了几名参案“演员”的家属耳中。“我们的孩子被人算计了!”得知真情的家属随即举报了戴明。

  声音

  谁是“假案”的总导演?

  因“制造案件”,而受处罚理所应当。然而,就所披露的犯罪原因看,戴明等人敢于知法犯法冒天下之大不韪,显然与其上级规定的办案“指标”有关。如果完不成“指标”,戴明等人的日子都“不好过”。那么,可以这样说:是戴明等人的上级部门的“土政策”间接地“迫使”戴明等人铤而走险。

  治安案件的有无,有很大的客观性,绝不是预先“规定”多少就会发生多少,也不是想要完成多少任务就可完成多少任务。那么,对于警察的工作业绩考核,就不能看是否破了多少案件,而应视其当出现警事以后是否积极介入,是否达到了预期的侦破效果。可以作这样的假设:倘若这个警察所负责的区域根本就没有、也根本就不会有案件发生,是否这个警察就应视为不称职呢?是否就不该领取全额工资及工作奖金呢?“指标”之害人,在这些“特别”的案件中已得到反映,“指标”制度之去留也应该引起深思。(中广网)[编辑: 孙鹏]

  5(来源:东北新闻网)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双响炮
诠释爱情经典漫画
东方美女
迷人风情性感姿态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