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一次事故死亡50人以上市长要引咎辞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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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11:08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 张英姿 通讯员 符信)昨天公布的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和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或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辞职。 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本省实际制定的《决定》规定:
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检讨; 对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否决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和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或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辞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