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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致全市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公开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11:33 首都之窗

  为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消防条例》,2004年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组织开展了“安全月”活动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首都各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抓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明显提高,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得到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首都的消防安全整体环
境得到较大改善。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火灾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特别是全市仍有一些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不了解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消防隐患还相当突出。2004年全市登记在案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10万余件,11592个单位、17254人受到消防行政处罚,一些单位的负责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不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责任尤其重大。

  为此,市政府再次发表公开信,明确重申:首都地区所有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必须严肃指出,责任不落实,本身就是消防安全的最大隐患。全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依法对责任不落实者履行监督、处理之责。

  全市各单位,特别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增加责任主体意识,督促本单位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进行经常性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火灾发生后要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隐瞒火灾情况,火灾扑灭后要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进一步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制,全市的火灾隐患将进一步消除,消防安全工作将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首都的安全稳定将得到可靠保障。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5年3月2日(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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