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键词处罚行贿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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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12:20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背 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法院对震惊全国的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腐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等判处林龙飞死刑。 但截至目前,向林龙飞行贿的71人中,只有13人被判刑。这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除了行贿和介绍贿赂外,均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其他罪名。更多的行贿者因未涉及其他犯罪,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谈及行贿问题,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刘继明副局长第一句就问记者:“你听说过有多少人因为行贿被判刑?”他表示:“当前查处受贿者与行贿者还没达到应有的比例,行贿者有恃无恐。”直评轻罚行贿者将助长行贿发生 福建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因受贿等罪被判处死刑,向林行贿的71人中,却只有13人被判刑,而且这些人同时还有其他罪名。就是说,多数行贿者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贿者处罚过轻的现象并非此案独有,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难怪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刘继明副局长说:“你听说过有多少人因为行贿被判刑?”这句话问得好,问到了反腐败的一个关节上。 为什么行贿者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呢?刑罚过轻是原因之一。同样是5万元,受贿罪依律判刑5年以上,而行贿罪却在5年以下,若再有弹性,就可能逃脱。行贿者隐匿或抗拒是原因之二。受贿者不交代,行贿者不会主动坦白,特别是为谋私而行贿,更要千方百计推脱。公款行贿处罚难是原因之三。有统计显示,贿赂案中超半数,甚至80%属公款行贿,以公务名义开支又通过报销而合法化,很难查证。公款行贿无论谋取个人或部门、地方利益,都难以追究到具体人,因此愈发隐蔽。这恐怕也是许多贪官拥有巨额不明财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行贿而不被追究或处罚过轻,客观上助长了行贿的蔓延,同时也就给受贿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以致酿成大案要案。如果我们的立法、执法机关对这个问题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切实的解决,将是反腐败斗争的一大隐患。摘编自《工人日报》2月25日文/一刀求是 告别“宽容行贿”的社会文化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刘继明副局长道出了实情。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中,我们看到的多是高官落马、大案曝光,受到法律严惩的通常是受贿者,而那些贪官背后的行贿者却少有受到严惩的。 现实反腐斗争中对行贿者惩治不力,直接源于立法与执法环节存在的问题。其一,现行法律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明显较轻,且对犯罪要件的规定尚显模糊,尤其对于单位行贿等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规定,这致使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主体、确定犯罪性质与量刑方面面临不少困难。其二,执法者为了获取受贿证据往往过度体现了“坦白从宽”的原则,在现实的反腐败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执纪人员为尽快侦破案件,顺利取得贪官受贿的犯罪证据,常常对提供证据的行贿人采取“放一马”的政策,这造成不少行贿者虽然没有“自首”或“检举揭发”的表现,但只要最后交代出行贿事实,就一律得到宽大处理。 导致立法者与执法者对行贿者“宽宏大量”的深层次原因存在于社会文化意识之中。人们对于行贿与受贿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对受贿者万分憎恶,恨不能杀之而后快;而对行贿者的痛恨程度就十分有限了。人们容易认为,与那些高高在上、贪得无厌的贪官相比,行贿者往往处在被动甚至被迫的情境中,被涂抹上了“弱者”的色彩。 然而,善良的人们不知道,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构成了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行贿行为往往就是贪污行为,公款行贿已经成为行贿犯罪的新发展趋势。河南省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到2002年审理的贿赂案中,公款行贿高达60%。行贿者往往就是受贿者,那些靠行贿获得权力的行贿者必然通过大肆受贿聚敛财富,以收回当年行贿付出的成本。简而言之,只要斩不断行贿链条,权力腐败泛滥的势头就不可能遏止。 因此,我们应该与“宽容行贿”的社会文化告别,像痛恨贪污受贿一样痛恨行贿行为。在惩治受贿者的同时,公权机关还必须重拳打击行贿行为。立法部门要编织致密的法律网络,将不同主体的行贿行为(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不同内容的行贿行为(除财物外,用人、提职、晋级、免费旅游、留学担保都可以成为行贿内容)一网打尽。执法执纪机关要尽量减少执法弹性,像严惩腐败高官一样严惩形形色色的行贿者。摘编自《燕赵都市报》2月25日文/毛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