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入仓即予退税 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试行全新监管模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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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14:52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易红梅通讯员傅芸秦贵报道深圳海关昨日正式对外公布,深圳关区已获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成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的首批试点,这意味着以海外市场为增长点的深圳出口仓储物流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深圳海关正在与深圳市税务部门沟通协商,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 据介绍,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由海关总署批准设立,专门存放已按规定领取出口货物许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是出口货物必须全部实际离境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有关企业称,基于出口物流配送实际运作方式、特点,出口监管仓入仓货物出仓离境形式表现为分批多次,一票货物由入仓至全部出仓离境时间周期少则1月,最长可达半年或一年。由于在入仓时不能即时办理退税,国内出口企业只能等待货物全部出仓离境方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从而产生进入监管仓货物退税时间周期较长,企业资金被占压的现象,客观上影响了国内出口企业的出口积极性,限制出口货物按现代物流模式运作的实际需求。新出台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政策将破解相关企业的这一出口难题:国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进入实行政策试点的特定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实际出口,海关可立即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入仓出口货物即可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据了解,深圳现有出口监管仓库企业25家,分布于盐田港区、蛇口港区后方仓储物流区域、笋岗仓储区等物流集中地带。2004年深圳关区出口监管仓业务量保持迅猛增长态势,出仓实际离境货物总重量为103万吨,总金额26亿美元,分别比去年增长21.5%、23%,并连续三年保持出口货物处理量增幅在20%以上。深圳出口监管仓储区业已发展成为我国最大的出口监管仓储基地,辐射珠三角及内地数千家出口企业。目前,已有多家深圳出口物流仓储企业向海关表示要求开展此项政策试点的意向。 核心提示 符合五项条件可申请“货物入仓即予退税” 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无走私或重大违规行为、具备向海关缴纳税费的能力; 上一年度入仓货物的实际出仓离境率不低于99%; 对入仓货物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不得存放用于深加工结转货物; 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作者:本报记者易红梅通讯员傅芸秦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