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矫治法下月审议 原来“二劳改”改名叫“矫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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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14:55 深圳晚报 | ||||||||
北京消息据新京报报道,记者日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今年年内,被称为“二劳改”的劳教人员这一称呼可能会被新名字所取代——“违法行为矫治对象”。“违法行为矫治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今年4月将首次将“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介绍,违法行为矫治的对象是严重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具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两种人。新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对现行劳教制度有“大变”。首先,是决定程序更为严格,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其次,是期限缩短了。矫治时间由半年到1年半,最长不超过1年半,而在过去,劳教时间最长可达4年。 按该法草案,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的。半开放,是指在劳教所内部开放的,对外是不开放的。矫治对象在场所内可自由活动。开放式的就是,矫治对象周末可回家,平时可请假回家。今后,所有的违法行为矫治场所都将没有铁窗、铁门,实行人性化管理机制。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