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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电话费该谁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15:35 每日新报

  离婚两年后收到通信公司起诉索要欠款传票张北马莹曹家平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马莹通讯员曹家平】李先生在离婚两年后,收到通信公司起诉其承担原住所电话费用的法院传票,李先生离婚后就搬离该处,他认为电话欠费一定是离婚时分得住房及电话的前妻所为,自以为毫不理亏的李先生却没料到,法院认为李先生与前妻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对抗申请人为李先生的电信服务合同,判令李先生承担电话费及违约
金共计1400余元。

  被电信公司告上法庭的李先生在离婚前曾以其名义申请安装固定电话一部,2002年,李先生与前妻离婚时,双方协议住房及电话归女方所有,但未办理电话变更手续,这部电话于2003年4月开始拖欠电话费,至去年8月仍未能补交拖欠的电话费706元,通信公司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法庭。李先生在庭审中辩称,电话的实际使用人为其前妻,所以电话费应由其前妻支付。而原告通信公司认为是被告李先生申请安装的固定电话,电话是在李先生的名下,所以应由李先生付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相对性,被告在申请安装固定电话后,即与电信公司之间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通信公司提供了电信服务,李先生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应当履行交费义务。虽然李先生和前妻离婚时,协议电话归前妻所有,但该协议不能对抗电信服务合同。李先生可以向电话实际使用人即其前妻主张电话费用。故判决被告李先生给付通信公司电话欠费700余元,给付违约金700余元,同时判决李先生继续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至给付电话欠费之日止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合同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只约束订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在本案中,电信服务合同是李先生与电信公司签订的,而后他又与其前妻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能影响该电信服务合同的效力,电信公司与其前妻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所以,一旦申请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申请人仍然应该依照电信服务合同的规定承担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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