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渗漏物业公司不予修理 被告人被判照交物业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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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15:35 每日新报 | ||||||||||
张家民李炳霞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某物业公司于 1999年 12月30日对某公寓实行物业管理。被告周某居住在该小区内,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5.28平方米。 2000年1月21日,物业公司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后,物业公司按照该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履行了义务。2002年10月至 2004年 12月,周某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500余元。为要回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周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周某一次性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460元。判决之后,被告周某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公寓内的房屋公共部位的管理和维修责任;在公共部位未维修前物业费应扣除相关部分费用;对现有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增加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增加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 周某在庭审中表示,其房屋的屋顶和侧山墙出现渗漏,而物业公司却不给修缮,因此其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在与周某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屋顶和山墙为公共部位,物业公司没有维修的义务。 来自华苑街安华里的 20余名群众旁听了案件的审理活动。 摄影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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