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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渗漏物业公司不予修理 被告人被判照交物业费(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15:35 每日新报
  张家民李炳霞
屋顶渗漏物业公司不予修理被告人被判照交物业费(图)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李炳霞】市民周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未将屋顶和山墙列为公共部位。在周先生家的屋顶和山墙出现渗漏后,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未予维修。周先生则以拒付物业费相对抗。为要回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周先生告上法庭。昨天,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维持了一审法院要求周先生交纳物业费的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某物业公司于 1999年 12月30日对某公寓实行物业管理。被告周某居住在该小区内,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5.28平方米。 2000年1月21日,物业公司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后,物业公司按照该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履行了义务。2002年10月至 2004年 12月,周某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500余元。为要回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周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周某一次性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460元。判决之后,被告周某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公寓内的房屋公共部位的管理和维修责任;在公共部位未维修前物业费应扣除相关部分费用;对现有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增加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增加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

  周某在庭审中表示,其房屋的屋顶和侧山墙出现渗漏,而物业公司却不给修缮,因此其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在与周某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屋顶和山墙为公共部位,物业公司没有维修的义务。

  来自华苑街安华里的 20余名群众旁听了案件的审理活动。

  摄影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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