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统计条例 制造虚假数据将受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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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16:11 新华网 | ||||||||
新华网石家庄3月3日电(记者杨守勇)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为维护统计工作的权威性,《河北省统计条例》已获得通过并于近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编造虚假数据将受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年来,一些地方的统计工作存在着统计报表多,统计数据出自多门,统计数字比较混乱等现象,影响了统计工作的严肃性。而河北省实施的地方法规是上个世纪80年代末出
《河北省统计条例》规定,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本省在省外、境外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依照国家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绝不能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也不能伪造和篡改。凡是授意或者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是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数据,或放任、纵容或者袒护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对拒绝、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河北省统计条例》规定,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只要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如情节较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处分,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