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区要了发票不付款判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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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04:29 天府早报 | ||||||||
早报讯(成华法记者吴楚瞳) 2003年4月,成都申丰玻璃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丰)与上海圣泉旺通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泉)成都分公司订立合同,“申丰”向“圣泉”分公司供货后,“圣泉”付清货款近12万元。 2003年5月,“圣泉”成都分公司以向“上海圣泉”申请拨款为由,要求“申丰”先出具发票。“申丰”出具发票后,““圣泉”分公司却称自己已付清货款。
对此,去年9月,成华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圣泉”支付“申丰”货款近12万元,并支付从2003年6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今年2月,成都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