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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例因考试作弊引发的诉讼案开庭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04:3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郑州讯“这个结果我等很久了!我想回去继续上学!”远在深圳的董欣(化名)在电话里激动地说。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大学生作弊被开除”案做出一审判决,撤销了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董欣做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据悉,高校因勒令作弊生退学,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引起诉讼,在我省尚属首例。案由:学校开除作弊生

  现年23岁的董欣曾是郑州大学2001级材料工程学院的学生。2003年3月2日,读大二
的董欣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补考时,因当天鼻炎发作,让同学张某代考,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年4月4日,郑州大学为了严肃校纪,根据《郑州大学考试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对董欣和替考人张某做出了“勒令退学处分”。学生:处分太重

  董欣认为,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对其做出“勒令退学”处分,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且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权利,但学校没有给予自己申辩的机会。2003年12月3日,董欣决定把母校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随后,董欣南下深圳打工。学校:处分有理

  校方认为,对董做出的处分是适当的。2003年9月8日,董欣向学校提出申请,请求学校减轻处分,后来,郑州大学教务处在董欣的申请上做出批示:维持原来的处理决定。

  学校辩称,学校对学生董欣做出的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学校在做出处分之后,已充分考虑了董欣的书面申辩意见,并做出了答复,所以学生所称未保障其申辩权不能成立;学校将处分结果告诉了学生本人,已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所以学生所称未给予书面材料的说法不成立。法院:撤销不当处分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学生董欣与学校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行政关系,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已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该行为是准行政行为,所以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该案中,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并未将决定送达,也没有告诉学生申辩、申诉权,更没有将处分送报有关部门备案,属行政程序违法;另外,学校制定的校规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学校据此做出的处分明显过重,显失公正。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拿到判决书后,董欣的律师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并立即将该消息通过电话告诉了董欣,而校方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回去和当事人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记者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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