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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在社区也能解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05:09 东南早报

  50家以上企业乡镇(街道)将建立调委会

  早报讯 (记者江海苹实习记者蔡兰春)自3月1日起,《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民)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正式施行。

  根据规则规定,有50家以上企业的乡镇(街道)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下简称
调委会)。调委会人员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综治、司法、企业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工会、商会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调委会在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据介绍,乡镇(街道)建立的调委会将调解本乡镇(街道)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如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职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此外,调委会还将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纪守法,预防劳动争议发生;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向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汇报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协助企业、村(居)建立调委会并对辖区企业、村(居)调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小组名单及时送报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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