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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时评:法庭别教错了学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08:12 新桂网

  据《楚天金报》3月3日报道,大二学生胡某无钱上网,一时冲动伸手沦为抢劫犯。3月2日上午,武汉市洪山法院将法庭搬进了大学校园,当事人胡某被宣判时,旁听的800多名大学生一片唏嘘。

  为什么要将法庭搬进校园?当然是为了教育、警示大学生。果然,宣判胡某时,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800多名学生一片唏嘘,“真没想到一时冲动带来这么严重后果”,并认为
亲眼目睹这样的现场庭审,对一辈子都是一种警示。

  大学生“一片唏嘘”,笔者也“一片唏嘘”,但“唏嘘”的内涵是不一样的。笔者以为,此次宣判向大学生传递了错误的信息,“教”错了大学生,必须纠正过来,否则将误人子弟。同时,该法院有必要接受“教育”,今后不应再犯这种错误。

  法院之错,在于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胡某未被宣判前,只是个犯罪嫌疑人,和其他人一样享有各种权益,法院怎么能在未宣判前就“内定”他有罪,并事先确定其作为反面教材押到校园去听判呢?这和群众抓获小偷后押着其游街示众一样,都是错误的。

  这样一来,法院“教”给大学生的“法制知识”是不是错了呢?另外,法院为了声势,为了对他人有“冲击力”,就如此贸然行事,还向大学生“教”错了“社会学”知识。

  当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被宣判为罪犯之时,他是需要尊重的,法院没有权力把他押到校园里,展示在众目睽睽之下。这么做,对犯罪嫌疑人今后的改过自新是十分不利的,这可不是“立即执行枪决”、“杀鸡给猴看”的时候啊!这样一来,法院是不是在“教”大学生不必尊重他人呢?不尊重他人,又怎么会尊重法律呢?我们看到,这并不是一家法院的事,各地时不时出现的“公审公判大会”,同样是有违“无罪推定原则”的,是不尊重犯罪嫌疑人甚至侵害他们的权利的。

  总之,想教育他人,光有良好的初衷还不行,还要有正确的程序,否则,自己就应该接受“教育”了。

  (黎锦兰)

  作者:黎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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