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女性“四期”权利咋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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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08:16 沈阳晚报 | ||||||||
记者一次无意听到两位女性在议论怀孕生孩子的问题。一位女士说,她的工作太累,如果怀孕了,体力肯定坚持不了,等要孩子时她就辞职。在女性经历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四个特殊时期,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都会有所下降。其实,为了保护劳动女性在特殊时期的健康,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就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针对女性怀孕、生育和哺乳等特殊期的劳动保护,记者采访了沈阳市劳动保障局的相关人员。
孕育生命工作应减轻 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x射线、y射线,接触高浓度的铅、汞、二硫化碳等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孕妇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满7个月,不得上夜班和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对不能胜任原劳动,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生了宝宝好好休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哺乳期别饿了小宝宝 对有未满一岁婴儿的女职工,除了不得从事规定禁忌的劳动外,在每班工作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记者李卓辉记者电话:810190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