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张双吉贪污百余万 辩护律师当庭提出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13:41 新华网甘肃频道

  原兰州市工商管理局副局长张双吉因涉嫌贪污,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昨日早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与此同时,与张双吉同庭受审的还有兰州市工商管理局城关分局副局长刘建荣。

  案情以违约为由 私吞114万元

  2000年6月,经社会无业人员简伟的介绍,张双吉代表兰州市工商局与甘肃省天主教爱国会会员刘伟斌、兰州市爱国会法人代表赵大清及爱国会成员简恕及其子简一协商,共同开发位于城关区小沟头12-14号的土地。2000年6月20日,城关区工商局以其下属的兰州市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公司)与兰州市爱国会、甘肃省天主教爱国会签订了联建合同和联建补充合同。合同规定,爱国会若违约,将返还双倍的定金给吉安公司。合同签订当日,吉安便支付给爱国会50万元的定金。2000年9月28日,刘建斌代表爱国会将其应得的房产转售给城关区工商局。经张双吉的同意,以吉安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与刘伟斌签订了售房合同,其中合同规定,若是爱国会违约,将双倍返还房款给吉安公司。9月29日,吉安公司分两笔支付给爱国会部分房款共67.5万元,至此,吉安公司共付给爱国会117.5万元。然而,爱国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取得小沟头土地完整的使用权,为此,张双吉便认为爱国会违约,应当按照当初的合同规定办事。后经张双吉与刘建斌、简一协商后确定违约金共为230万元。从2001年至2003年,简一及刘建斌共分6次给张双吉244万元,其中130万元被张双吉入进吉安公司账户,并附有收据,而剩余的114万元由张双吉个人私吞。

  收取租金费 私获105万元

  1999年初,兰州市政府开展了创建张掖路“无假冒伪劣商品示范街”活动,并将位于张掖路西段兰州万通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开发的大厦改建为商铺,由城关区工商局副局长刘建荣向张双吉汇报了这项任务,张双吉听后,便派刘建荣与万通公司洽谈,以每年16万元的租金将万通公司的地皮租下,其中在建成的商铺中,提供给万通公司5间商铺管理,剩余的25间商铺由城关区工商局管理。协议达成后,双方签订了合同。然而,张双吉在此却有了自己的想法,为牟利润,张双吉将兰州羽翎丝织高标厂(实属假冒公司)法人代表陈爱萍推荐给了刘建荣,双方以5万元的转让费将商铺的经营权转给了陈爱萍,并每个月支付给其6000元的报酬。2000年年初,张双吉、刘建荣、陈爱萍3人签订了《土地使用合同》,而先前的城关区工商局与万通公司的合同也销毁。1999年8月至2002年9月,陈爱萍给刘建荣租金共2103000元,张双吉与刘建荣各分的1051500元。

  庭审

  是否构成贪污成为焦点

  昨日,兰州市中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这也是2005年甘肃审理的第一起公务人员涉嫌贪污的案件。

  在法庭的辩论阶段,国家公诉人与两被告的辩护律师之间就张双吉是否构成贪污进行了激烈的辩解。在公诉人员指控的张双吉将114万元私吞,构成贪污罪的情况下,张双吉的辩护律师,东方人律师事务所的尚伦生律师当庭辩解:张双吉收到114万元的事实虽然存在,但检察机关定性不当。最主要的理由便是这114万元不是公款。因为这114万元是基于吉安公司与爱国会的房屋联建合同、补充合同及售房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赔偿。可是,爱国会并没有取得小沟头土地完整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爱国会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爱国会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因此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那么114万元就不属于公款,又如何来的贪污罪呢?

  对于公诉方对张双吉指控的张掖路铺面经营收入,尚律师认为该指控不成立。尚律师辩称,我国一直禁止党政人员和党政机关违法从事经营活动。但违法经营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就可以当然地认定为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张双吉、刘建荣虽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他们除了便利外,付出的更多:既有资本的投入,又有人力的投入等。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早有规定,即对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即可。因此,张双吉、刘建荣的行为虽违法但不构成犯罪。最后,两被告的代理律师均请求法院对两被告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结束,法庭并未当庭作出宣判。(见习记者 马艳妮)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第77届奥斯卡盛典
驾驶员培训新大纲
世界新闻摄影比赛
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CBA全明星赛阵容公布
上海地产面临泡沫破灭
京城在售楼盘分布图
刘晓庆文集:自白录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