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外出务工应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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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16:39 新华网 | ||||||||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3月04日电 春节过后,青海省有不少农民工外出打工,外出打工受到伤害后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西宁市城中区国家税务局等部门提出了几点建议。 农民工受雇于用人单位后,应要求和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留相关用工证据,出现工伤纠纷后,用工合同、上岗证等证据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否则一旦出现纠纷时再想搜集证据比较困难。
受工伤后,如企业瞒报,可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根据《工伤认定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一般为一年。被确认工伤后,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其评定伤残等级,企业应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等。来源 《西海商报》 记者 李旭华 陈国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