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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出纳捐200万公款是否犯罪? 专家称“捐款”包含多层含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09:45 南方日报

  郑州消息“女出纳挪用百万公款行善”事件又有新进展。日前记者获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出纳员孔亚娴共挪用了200万元公款,其中100万元捐给河南驻马店市慈善总会资助7000多户艾滋病患者困难家庭,另外100万元捐给北京的慈善机构资助南亚海啸灾民。据悉,孔亚娴十多年前曾有精神病史,目前已被家人送进南京脑科医院治疗。

  3月1日,记者在南京脑科医院见到了孔亚娴。孔亚娴激动地说,“我为什么要挪用巨
额公款往外捐?就是为了报复领导!”

  “我的工作不次于别人,甚至比别人更优秀,我十多年前就拿到了会计师资格证,多年前拿到了中级职称,可两年前我的奖金却仅仅相当于初级职称的员工,这不是欺负人吗?“

  “两年前我就多次向学院党委书记郑某说,学院的财务管理漏洞百出,迟早要出事!但他们不听。这一次,我挪用公款还有一个理由,就是想通过这件事情告诉学院乃至学校的领导,学院的财务是多么混乱!否则我能在几分钟内转出200万元的巨款吗?”

  “不过我现在已经后悔了。通过这个事,也达到了教育学校领导的目的,最少他们知道了财务管理的混乱现实,以后他们会重视我的意见吧!” 据《南京晨报》、《新闻晚报》

  法律专家详解

  出纳孔亚娴擅自将100万元公款挪出,以个人名义捐赠给河南驻马店市慈善总会,而且这笔款大部分已经发放给艾滋病困难家庭。依照法律,这样一件荒唐事该如何处理?记者专门走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陆咏歌。

  陆律师认为,孔亚娴擅自“捐款”百万元的行为及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涉及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是在刑事方面,孔亚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陆律师认为,孔亚娴目前虽在医院接受治疗,若孔亚娴的行为当时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则孔亚娴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孔亚娴行为时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擅自将公款捐赠给公益事业的行为应当构成贪污罪。

  二是在民事方面,孔亚娴的捐赠行为是否有效?慈善机构是否应当归还该笔款项?

  陆律师解释,《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孔亚娴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她侵犯了中国石油大学的财产所有权。

  在法律上,驻马店市慈善总会接受这笔捐赠的行为无效,驻马店市慈善总会并未取得这笔百万元款项的所有权。如果校方要求归还,驻马店市慈善总会有义务归还该款项,校方有权通过法律渠道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

  三是慈善机构如何归还该笔款项?

  陆咏歌律师认为,驻马店市慈善总会可以在以后得到社会捐款时,再返还中国石油大学,而不必承担利息。

  有多年法律工作经历的陆律师惊叹,孔亚娴作为一个出纳,竟然能擅自将单位的巨额财产轻而易举地从单位账户上划出,可见该单位的财务管理漏洞之大。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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