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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行长建议制定国企信息公开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09:47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必要尽快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法,扩大人民群众和企业职工的知情权,把国有企业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全国人大代表、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认为,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法,定期进行信息
披露,会加大造假者造假成本,减弱内部人控制力度,便于国资委进一步有效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国有企业信息公开,还有助于全社会准确判断社会经济运行情况,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另外,企业信息就是企业信用,企业真实信息的公布,将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

  近年来,政府部门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被称为“阳光法案”的举措不断出台。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撕破基金黑幕、保护投资者利益发挥重要作用。去年3月出台的北京市政府4号令,引起业内广泛关注,使土地公开拍卖,相比以往“协议出让”的暗箱操作,被认为是房地产界的“阳光法案”。去年7月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则被认为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又一“阳光法案”。

  “国资委成立以来,虽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去年国资委对181家中央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现,有40家企业总资产损失超过10%,40家企业的总资产损失超过20%;对181家中央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进行突击检查后发现,120家企业相当部分的财务状况没有进入财务审计报告,30家企业的财务审计不全面或不深入,13家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结论与事实相反,另外13家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存在技术问题。”

  马蔚华代表提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法应包括的几项主要内容:定期对外公开进行信息披露;向全体员工进行更为详尽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的收入和家庭资产变动情况;国企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负责对企业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国家保护企业职工、社会公民对国有企业虚假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并实行奖励;信息披露不实或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应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处罚,并追究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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