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判赔183万元
据新华社电 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已经预售给人的商品房重复转卖给他人,日前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前一购房者返还购房款366万余元,并赔偿购房者经济损失183万余元。这是我国法院针对个别房产商在房屋交易中的恶意违约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一起典
型案件。2001年12月10日,上海市居民邢某、史某与东兴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及购房补充协议,以366.3万元的价格向东兴公司购买上海青浦区青湖路“梦丹苑”小区一套1100平方米的商品房。按合同约定,东兴公司应于2002年5月1日前交房。邢、史二人已全部付清购房款,同时约定东兴公司不得重复销售邢、史二人已经购买的房屋。2002年7月,东兴公司以邢、史二人同意退房为由,向青浦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撤销预售登记备案,并承诺如发生任何责任问题由东兴公司承担。同年8月15日,东兴公司又将该房屋预售给另一位购房者,该购房者随后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邢、史二人得知东兴公司擅自将他们所购房屋转售给他人时,愤然将东兴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东兴公司所签的房屋预售合同及购房补充协议,返还购房款,并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东兴公司违反与邢、史二人的购房约定,将已经预售的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致使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无法实现。故作出上述判决。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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