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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修订土地管理法确保失地农民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10:42 法制日报

  相关法律滞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仍偏低,政协委员建议——

  尽快修订土地管理法确保失地农民权益

  本报记者于澄

  “三农”问题始终是“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各地纷纷取消农业税后,农民负担已大大减轻,记者在翻看此次政协会议已提交的提案时发现,政协委员们又不约而同把目光转向了如何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这一焦点问题上。他们认为,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要解决好“以失地农民问题为代表的‘三农’问题”。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仍偏低

  全国政协常委、民革青海省主委马志伟认为,目前征地款仍然偏低。据统计,1998年以来,各类征地给农民的补助费平均每亩12164元,安置补助费每人2344元,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两年的收入。马志伟在一份关于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提案中指出,由于缺乏对失地农民可持续生活的配套制度,失地农民再就业和创业艰难。说到这里马志伟动情地说:实现小康社会关键是农民,而失地农民是关键的关键。他在提案中建议规范农地征用,减少农民失地;规范农地补偿行为,提高农地补偿费用或将征地款全额付给农民;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

  有关资料显示,仅从1987年到2001年,全国就征用耕地2400万亩,由此至少有3400万农民失地。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3。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李培林去年年底在代表社科院发布“2004—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报告时,提到了困扰当代中国的六大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农民失地引发社会矛盾。土地征用的法律制度滞后,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偏低,是造成农民失地后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主要原因。这表明,农民维权重心已经从税费负担转到土地纠纷引发的农民失地又失业。

  尽管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仍存在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情况,这是民进中央在已向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交的提案———关于改革征地制度,维护农民利益的建议中指出的。提案提出了现行征地制度的几个缺陷:首先,现行征地制度只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上限,而没有明确必须达到的下限,这就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就低不就高,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得不到落实;其二,即使是提高后的补偿标准,也仅仅是“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没有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其三,被征耕地由于用途的变更,可能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地增值,但现行的征地补偿是以土地原有用途即农业收益为基础的,农民并没有享受到增值收益;其四,被征地农民不合理地负担了不应负担的征地成本:一方面,那些仅仅为城市居民服务、而被征地农民无法享受到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征地成本不应该由农民来负担;另一方面,即使是为全社会(包括农民在内)的公共利益而征地,其成本也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负担。

  依法维护失地农民利益

  因此,该项提案建议尽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将征地制度改革和维护失地农民利益纳入法制的轨道。

  建议在修订土地管理法时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建立新型的征地补偿机制、明确安置责任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加以明确。

  建议将以下领域确定为公共利益的范围并明确写入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国家的国防建设用地;国家级基本建设如机场、铁路、高速公路、防洪工程、环保工程、重点国有企业等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用地;城市的公用事业用地。征地补偿的费用应按照被征地用途来确定,公益性征地与非公益性征地的补偿标准应该有所不同。非公益性征地由征地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欲使用的土地以预先评估的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

  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公平的补偿。建议将原来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项补偿改为六项补偿:土地原有用途损失补偿,附着物和青苗损失的补偿;迁移和安置补助费用,土地新用途的增值补偿;社会保障费用,培训费用。

  建立合理的征地程序。对本地区的土地公益性需求,由国土管理部门发布广告,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组织公开听证会,由用地单位、被征地对象代表、国土管理部门、人大及其他方面人员对土地需求的公益性进行论证。对于非公益性质的土地需求,用地单位要把需求信息提交国土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对需求信息进行汇总,并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分析和论证,确定土地的供给额度和地块区位,上报给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征用机构和土地征用方按照合法的程序来进行。

  据记者了解,除了这两个提案外,还有不少委员也已提交或正准备提交类似的提案。他们认为,在我国已进入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的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我们不仅有必要、而且有能力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从而统筹城乡发展,建设一个全面小康的和谐社会。因此,征地制度的改革应体现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原则,使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可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提高,使亿万农民切实分享到改革开放和城市化、现代化的好处,同时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本报北京3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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