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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之声:以人大授权的方式规范法律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10:42 法制日报

  李力代表建议:以人大授权的方式规范法律解释

  本报讯(记者秦平)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法学教授李力建议修改立法法,以人大授权的方式规范法律解释工作。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进行阐述和说明。法律解释制度是成文法运用实务中十分重
要和实用的制度,但正因其解释性功能,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很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变相的立法活动。我国法律界专家学者一直以来对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有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法律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李力代表说,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属职权,但这一规定与现行法律解释制度及其运作存在诸多矛盾。

  她说,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决议将法律解释权一分为四,将法律解释权分解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这显然与法律的规定有矛盾,而且在实践中这种法律解释已引起了争议。因此,使法律解释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十分重要。李力代表建议废止《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以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方式赋予“两高”和国务院法律解释权,同时修改立法法中有关法律解释的章节,规定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行政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解释,同时,公民有权对被授权机关的法律解释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让人大常委会行使对法律解释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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