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政之声:以人大授权的方式规范法律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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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10:42 法制日报 | ||||||||
李力代表建议:以人大授权的方式规范法律解释 本报讯(记者秦平)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法学教授李力建议修改立法法,以人大授权的方式规范法律解释工作。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进行阐述和说明。法律解释制度是成文法运用实务中十分重
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法律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李力代表说,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属职权,但这一规定与现行法律解释制度及其运作存在诸多矛盾。 她说,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决议将法律解释权一分为四,将法律解释权分解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这显然与法律的规定有矛盾,而且在实践中这种法律解释已引起了争议。因此,使法律解释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十分重要。李力代表建议废止《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以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方式赋予“两高”和国务院法律解释权,同时修改立法法中有关法律解释的章节,规定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行政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解释,同时,公民有权对被授权机关的法律解释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让人大常委会行使对法律解释的监督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