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驾驶员私装警用警报器可罚1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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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15:01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媛媛) 日前, 记者从东单交通队了解到,北京站接、送客的车中,有不少为了寻找“特权”的感觉,非法私装警用警报器。 从春运到现在,该交通队已没收警用顶灯16个、警报器12个,且这些警用器材比目前民警用的高级。
据了解,民警在北京站地区查处违章车辆时,经常可看到有些车内装有警报器和警灯,但驾驶员却没有警用器材的使用许可证。对此情况,民警们首先要拆除其车内的警用器材和装备,然后将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转交给执法站进行处罚。根据交通法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警用标志灯具人员将受到1800元的罚款。 据介绍,被罚没的这些警用器材中,喇叭的功率要比警车上用的大4-5倍,警灯功率大2-3倍。这样不仅造成噪音污染,且存在安全隐患。 首先,强烈的红、蓝灯光在晚上非常刺眼,对行驶中后车驾驶员的眼睛造成干扰。 其次,装警用器材的违章车辆遇到道路拥堵时,往往选择到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给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造成危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