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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词解:行政问责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15:1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5日电 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非典危机过后,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2003年8月,长沙市推出《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2004年5月,重庆市推出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
问责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都成为目前问责处分的主要依据。这标志着官员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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