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高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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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6日06:15 北京青年报 | ||||||||
学生作弊被开除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郑州3月5日电 河南省首例因考试作弊引发的受教育权诉讼案3日开庭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大学生董某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原告董某现年23岁,原是郑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2001级的一名学生。2003年3月2日,读大二的董欣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补考时,因家境贫穷担心交不起补考费用,再加上当天鼻炎发作,让同学张某代考,被监考老师发现。 3月6日,董某向学校呈交检查,并多次向老师作出检讨,希望学校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郑州大学仍然以严肃校纪为由,于2003年4月4日对董某和替考者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 董某认为,郑州大学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侵犯了他受教育的权利;且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权利,但学校没有给予自己申辩的机会。2003年12月3日,董某把母校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郑州大学认为对董某作出的处分是适当的。校方解释说,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外部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审理此案的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校期间与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行政关系,且被告对原告的处分已侵犯到原告的受教育权,故该行政行为不是内部管理行为,而是准行政行为,原告、被告之间因“勒令退学”引发的争议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外,学校制定的校规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学校据此作出的处分明显过重,显失公正。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拿到判决书后,董某及其辩护律师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而校方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回去和当事人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作者:林建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