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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赔偿额岂能12年不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6日08:22 齐鲁晚报

  据《新闻晨报》报道“11·21”包头空难中遇难的上海人,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苏阳的妻子,4日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中国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要求依法制订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之限额”规定。据悉,在包头空难遇难的3名上海人中,目前仅1人接受了赔偿方案。

  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东方航空公司所属CRJ200型
客机刚起飞不到1分钟,就坠入距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撞在了公园大门售票厅上,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地面1名公园工作人员和1名晨练者,共计55人遇难。

  据悉,事后,航空公司公布了对罹难旅客的赔偿办法: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每位遇难乘客的赔偿总计为21.1万元人民币。

  今年1月12日,陈苏阳的家属最近一次与航空公司协商,不欢而散。“陈苏阳没有买航空意外保险,也就意味着只能赔偿21.1万元。这数目仅仅是他生前几个月的工资而已。”4日,陈苏阳妻子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航空公司依据的是1993年的赔偿限额,但12年过去了,我国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了近5倍,民航业的总收入增加了近6倍,但赔偿限额却维持不变。

  代理律师表示,1996年人大颁布的“民航法”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立法授权不仅仅是赋予权力,也是确定了立法的义务。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包括原告在内的空难遇难者以至所有飞机乘客合法权益的实现。”

  据悉,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接收了诉状和相关材料,但表示需要研究后再给予答复。对此,陈苏阳的妻子和其代理律师都表示,他们明白,起诉民航总局立法不作为,是一个可能不被受理的案子,但起诉的目的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希望通过努力,引起人们对问题的思考,以推动中国航空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从而最终达到保护空难者家属以及维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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