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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送还是否该有偿?:透视拾物送还后的“承诺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6日12:43 黑龙江日报

  拾到东西送还失主是否该获得“好处费”?承诺给报酬不兑现是否应负法律责任?近日,随着出租车司机袁女士遭遇送还皮包承诺不兑现和一起拾物送还要求支付“好处费”的官司审理完结,拾物是否该有偿的话题引来了各方不同的观点。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好心女司机遭遇承诺不兑现

  袁女士是哈尔滨飞达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1月中旬的一天,她驾车拉客时,无意中捡到了一位顾客落在车上的黑色皮包。包内有存折、票据、合同和现金8000元。一家电台播出了赵女士的寻物启事,所叙述包的外观以及包内所装的物品与袁女士捡到的一模一样。因为失主下车时未记住车号,所以失主发出寻物启事并承诺:因包内票据、合同书都十分重要,所以对拾到送还者,赵女士将给予1000元的酬谢,随后播出了赵女士的联系电话。

  听到此信息,袁女士生怕失主着急,赶紧开车将包送了过去。然而,当袁女士将包送回去时,赵女士嘴上虽然一声声道谢,却不停地向袁女士哭穷,说最近自己生意赔得很惨,外面还欠了不少钱,那8000元也是给家里老人治病用的。最后只拿出了200元钱作为酬金。“这件事不是钱多少的问题,只是遇到这样的人让人生气。过年前的活最好了,我放下手中的活儿,大老远地赶过来给她送皮包,不全是为了钱,如果失主不承诺给钱,我也依旧会把钱物交上去,可现在失主承诺了却不兑现,让人有种受骗的感觉。”袁女士有些生气地说道。

  哈市大众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部的负责人万晓玲告诉记者,其实像袁女士遭遇的这类情况不在少数,在2004年初,他们公司的一名女司机在车上捡到6万元的现金,当初失主也满口承诺要给现金回报,可最后,失主只送了一面锦旗。只因口说无凭,也无从计较。 拾物送还要“好处费”涉嫌敲诈?

  拾到东西送还索要“好处费”是否涉嫌敲诈呢?日前,哈市南岗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4年7月25日清晨,哈市南岗区居民冯某的朋友在中山路一停车场捡到一个包,包内有存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医疗卡等物品,失主为王某。当日下午,那位朋友将此事告诉了冯某,并让其找失主要点“好处费”。冯某多次打电话给王某,向其索要“好处费”两万元,还声称不给钱就将存折、证件全部扔掉。因为丢失的东西有身份证和近万元存折等重要物品,王某遂同意给冯两万元,并约定交付日期。

  同年7月29日9时,冯某在约定的南岗区北方剧场门前与王某见面,在收到两万元好处费后,冯某当场将所有捡到的物品交还王某,冯某欲打车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同年9月6日,哈市南岗区检察院以冯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随后,哈市南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从他人手中得到捡来的物品,然后向失主索要“好处费”,虽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属于一种正常的行为。王某丢失的东西有存折、证件等物品,没有其他财物,均可以通过补办或挂失的方法取得,如果不满足冯某的要求,冯某真的将东西扔掉,王某所受的损失也是微小的。敲诈勒索所使用的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所有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的恐惧,以致不敢反抗的方法,据此一审判处被告人冯某无罪。 拾物受偿的法律依据

  如果说上面两个例子都有些极端,但在拾物送还时产生的补偿的纠纷还真不少。针对拾到东西是否该得到补偿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有关法律界人士。

  针对上面两个例子,黑龙江兴泽律师事务所的姜广路律师认为,赵女士应当如数支付袁女士酬金,赵女士发出的广告实质是悬赏广告,当然具有法律后果,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应当履行广告中的承诺。不支付要约酬金是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袁女士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赵女士支付酬金。而冯某主动要求失主给付“好处费”的行为,也是不道德的。

  《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该条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这是法定义务。占有人拒不归还,还可能构成侵占罪。第二,因保管拾得物及为归还拾得物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这里的费用系指必要费用,不包括额外报酬。

  冯某的行为只能说明在那起案件中不够成敲诈勒索罪,王某丢失存折、证件等物品均可以通过补办或挂失的方法取得,但这并不说明所有索要“好处费”的行为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王某丢失物具有惟一性、特定性,不能通过补办或挂失的方法取得,如具有珍贵纪念价值的照片,且无底片,冯某向失主索要“好处费”的行为,就构成敲诈勒索罪。

  近日,记者在哈尔滨市公安局遗失物品认领中心采访时了解到,有些拾到东西的的哥的姐,曾向他们咨询过拾到东西是否可以获得补偿的问题。

  该中心主任魏义介绍,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哈尔滨市遗失物品登记认领须知中曾规定:失主认领的失物总价值超过1000元(学生500元),失主对拾得人可给予不低于10%的物质或现金酬谢。现在《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公安机关已无权作出这样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送还拾物者付出了相应的误工等代价,失主应给予对应补偿,但额外是否应该给予补偿,或是补偿多少,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期待物权法解决难题

  出租车司机作为经常与遗失物打交道的群体,对拾到东西应不应该受到补偿有很深的体会。哈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韩云刚告诉记者,其实每次抽时间、绕道给失主还东西时心理都很微妙,“从来就没想过从人家那得到一些酬谢那是假话,可是人家不给也没根据说人家不对吧。这样一来二去,拾金不昧的积极性确实受到了影响。”而且一些出租车司机也反映,很多失主拿到钱物后就反悔,最多送面锦旗、送封感谢信,拒绝现金答谢,这让他们感到遗憾。大众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万晓玲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提倡出租车司机在乘客下车前,提醒乘客拿好随身携带的物品,而不是事后的拾金不昧,因为事后的送还失主往往让司机们费时费力,也容易在报酬上引出纠纷。

  采访中,许多人提到了正在修改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据了解,物权法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现行的《民法通则》只是规定,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未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由此看来,物权法出台后,赵女士、冯某遇到的情况将不再成为难题。

  但在采访中,就职于哈市电业局的杨先生就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如果凡是捡到东西了,都要给钱,不给钱就可以留置,这与传统的社会公德是相互矛盾的,还是应该大力提倡拾金不昧。在哈尔滨市公安局遗失物品认领中心,春节前曾拾到东西并送还给失主的姜小姐告诉记者:“如果不是失主主动馈赠,而是用法律来明文规定获得报酬,会大大降低归还者的道德荣誉感。而且拾金不昧也是出于传统的美德,而不是冲着奖金去的,将失物还给失主,一手交物一手交钱,反而让人有种怪怪的感觉。”

  黑龙江市场经济协会会长牟永春认为,从经济学角度讲,对归还遗失物付费也许是合理的。但如果什么事情都用金钱量化,无疑会导致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让一些高尚行为庸俗化。(生活报)

  作者:王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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