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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答问《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6日17:5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 最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批准,正式颁布。这是我国文艺、新闻、出版界的一件大事。为帮助大家了解有关情况,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宣部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谈谈为什么要出台《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

  答:近些年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以下简称全国性评奖)在坚持正确导向,发挥激励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才成长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评奖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奖项重复设置,过多过滥,没有起到应有的示范导向作用;有的为评奖而评奖,脱离群众,浪费资源,助长形式主义;有的违规设奖,乱收费用,背离评奖宗旨;有的搞不正之风,滋生腐败,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对全国性评奖加以规范和改进,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通过出台这一《办法》,对全国性评奖进行一次集中的规范整顿,目的就是要解决评奖过多过滥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国性评奖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起草的经过。

  答:近年来,各界人士呼吁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全国性评奖活动,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中央领导同志也十分关心、重视这项工作,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在此基础上,经过有关部门认真调研,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办法》。

  问:什么是全国性评奖?今后谁能够举办全国性评奖?

  答:《办法》指出,全国性评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新闻、出版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文艺、新闻、出版领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评奖活动,以及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评奖活动。

  《办法》对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主办单位的资格作了严格限定。有资格举办全国性评奖的单位有两类,一类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一类是国家级人民团体、群众组织。除此之外,任何互联网站、中介组织、企业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全国性评奖,也不得以各类大赛、评比、排行榜等形式变相举办全国性评奖。新闻媒体如确属需要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须报有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资格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中央宣传部审批。

  问:《办法》在规范和改进全国性评奖方面提出了哪些重要措施?

  答:一是对评奖项目进行了大幅度的压缩。按照《办法》规定,具有全国性评奖资格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只能设一个评奖项目。据此,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部门和团体已着手全国性评奖整改工作。全国性评奖原共计90个,整改后将减至24个。其中全国性文艺评奖由44个减至18个,全国性新闻评奖由14个减至2个,全国性出版评奖由31个减至3个。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在已经改进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子项数量。

  二是在评奖周期上有明确要求。《办法》规定,除新闻类评奖外,其他全国性评奖每届间隔时间均不得少于两年。

  三是在评奖范围、评奖数量上有严格规定。为避免评奖过多过滥,《办法》规定“所有评奖都要严格控制评奖范围、子项数量和获奖名额”,如果在评奖范围、评奖数量上有任何变更,需要事先报批审定。

  四是对全国性评奖进行整顿和规范。此前经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评奖,也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问:为提高全国性评奖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办法》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一是对评奖申报和评价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提出,全国性评奖应当完善作品或人物申报机制,广泛推荐,择优参评。评奖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果评价体系,将演出场次、收视率、采用率、上座率和发行量等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把经过实践检验和得到群众认可作为最终标准。

  二是增加公示内容,扩大公开程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是对评委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强调,评委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实行定期轮换。严格执行评奖回避制度。

  四是严格评奖纪律。《办法》明确规定,各类评奖一律不准向参评者收取报名费、参评费和任何形式的赞助。所有评奖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保持廉洁公正。主管部门要对评奖活动的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制止借评奖敛钱和铺张奢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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