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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颁布:全国性评奖砍掉四分之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03:24 山西晚报

  据新华社电日前,《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批准,正式颁布。《办法》对规范和改进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以下简称全国性评奖),包括全国性评奖主办单位的资格、奖项审批、评奖周期、评奖程序、评奖纪律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办法》规定,今后举办全国性评奖,包括此前经批准的全国性评奖,都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部门和团体已着手全国性评奖整改工作。全国性评奖原共计90个,整改后将减至
24个。其中全国性文艺评奖由44个减至18个,全国性新闻评奖由14个减至2个,全国性出版评奖由31个减至3个。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在已经改进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子项数量。《办法》规定,具有全国性评奖资格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只能设一个评奖项目。除新闻类评奖外,其他全国性评奖每届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什么是全国性评奖?

  《办法》指出,全国性评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新闻、出版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文艺、新闻、出版领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评奖活动,以及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评奖活动。

  今后谁能举办全国性评奖?

  《办法》指出,有资格举办全国性评奖的单位有两类,一类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一类是国家级人民团体、群众组织。除此之外,任何互联网站、中介组织、企业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全国性评奖,也不得以各类大赛、评比、排行榜等形式变相举办全国性评奖。新闻媒体如确属需要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须报有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资格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中央宣传部审批。

  《办法》对评奖提出哪些要求?

  一是对评奖申报和评价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提出,全国性评奖应当完善作品或人物申报机制,广泛推荐,择优参评。评奖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果评价体系,将演出场次、收视率、采用率、上座率和发行量等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把经过实践检验和得到群众认可作为最终标准。二是增加公示内容,扩大公开程度,加强社会监督。三是对评委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强调,评委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实行定期轮换。严格执行评奖回避制度。四是严格评奖纪律。《办法》明确规定,各类评奖一律不准向参评者收取报名费、参评费和任何形式的赞助。所有评奖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保持廉洁公正。主管部门要对评奖活动的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制止借评奖敛钱和铺张奢华的行为。(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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