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住不满一年出售要征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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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07:35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讯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出台《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规定自3月7日起,个人购买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居住不满一年出售的,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的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河道整治费;购买后居住满一年的,出售时免征营业税及附加。此外,对《通知》下发前房产所有人已与他人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但未申请开具售房发票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情况,同样需要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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