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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建议:简化劳动争议案的司法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08:05 法制日报

  农工党中央建议:简化劳动争议案“一裁二审”的司法程序本报记者 于澄

  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其繁琐性使当事人大伤脑筋。对此农工党中央在提案中建议应予以简化。

  他们的建议指出,由于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繁琐,消耗了当事双方的大量精力和财力
。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只有在当事人服从裁决而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能显示其存在的必要性,只要一进入司法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就难以体现。而根据目前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比例大大超过了服从裁决的比例,这就造成了国家人力资源的浪费。

  建议认为,根据我国的仲裁法规定,仲裁是由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当事人自愿选择、非司法机构审理、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仲裁的三个特点。劳动法中对劳动争议的仲裁解决程序是和仲裁法的仲裁程序相违背的。

  为此农工党中央建议:修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将其归入到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将“一裁二审”改为“或裁或审”,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选择由劳动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裁决或者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裁判的方式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在出现争议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达成仲裁协议,选择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劳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既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又达不成仲裁协议的,一律由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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