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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院咋“审”铁路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08:32 沈阳今报

  翟春阳

  3月4日,郝劲松状告北京铁路分局退票不开发票案在北京市东城法院开庭,但庭审只持续了7分钟——主审法官在审查当事人身份后表示,按照有关规定,涉及铁路部门和单位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在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审理。(3月5日《新京报》)

  东城区法院的上述表示,无疑是在郝劲松头上夯了一闷棍———如果郝劲松最终只能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与铁路运输法院“一家子”的北京铁路分局,其结果可想而知。郝劲松本人应该记忆犹新,去年9月郝劲松以乘坐T109次列车用餐没有得到发票为由将北京铁路分局诉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结果是法院竟然以郝劲松无法证实自己向铁路索要过发票为由,判决郝劲松败诉。这是公然的枉判,罔顾几亿人共知的事实———就在去年年底,笔者在列车上用餐时也曾索要过发票,当时乘务人员的反应是:“你没事找事吧!”

  尽管北铁分局代理人称,“此案在哪个法院审理都可以”,但事实上,“此案在哪个法院审理”,其结果并不相同。铁路运输法院是中国司法体制中的一个怪胎,多年的事实证明,铁路运输法院不是超然于诉讼的双方,以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准则公正办案,而主要是维护“铁路运输”的利益。

  暂且不说“铁路运输法院”有没有存在的必要,问题的关键在于,它是以“行业法院”而存在,还是以“专业法院”而存在?是铁路运输部门内部的一个法院,还是独立于铁道运输部门之外、人财物不受铁道部门控制的一个法院?司法不独立,司法受制于人,司法不受监督,就枉谈司法公正。多年来的事实即多年来普通公民向铁路运输法院诉铁路运输部门极少胜诉的事实证明,铁路运输法院是实现司法公正看得见的障碍。

  早在2001年6月,最高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就强调,铁路法院现行管理体制必须进行根本性变革,铁路法院必须与铁路部门分离,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那么时至今日,“铁路法院现行管理体制”到底进行了哪些“根本性变革”呢?

  维护了铁道部门的利益就是维护了国家利益?这不能成为铁路法院司法不独立不公正的理由。司法应维护公正,公正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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